镇江公积金贷款政策是镇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的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第七条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一)职工及所在单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良好,同意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四)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五)未发生或已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六)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七)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少于所需费用总额的50%;(八)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仅限于本人家庭自住。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
一、修订背景 现行的《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镇公积金管委会办〔2015〕3号)为2015年发布的,已经实施了6年,这期间,随着社会经济和房地产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日益增多,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市政府等上级部门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需要也陆续出台或修订了一些政策规定,中心也同步做了调整,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已不能全面准确涵盖现有住房公积金政策和业务办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对贷款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新版实施细则吸纳了近年来我市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同时根据上级要求及风险防控需要,并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对部分公积金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细则“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限制、阻挠、拒绝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严格落实《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转发住建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号)文件精神,从受委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缴存单位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职能。 (二)细则“第七条”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是指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可分别作为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的,父母或子女一方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除以上关系外,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细则“第八条”为防范公积金贷款逾期风险,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应为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短期挂靠其他单位缴纳公积金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套取公积金贷款。 (四)细则“第九条”(一)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连续足额缴存满12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是为避免部分职工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履行义务,通过断缴、续缴、再断缴的方式,达到享受二次贷款政策的目的,挤占正常缴存职工贷款额度。因此,适当提高公积金二次贷款的贷款条件,将申请二次贷款的职工缴存时限由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提高到12个月(含)以上,且不得通过补缴、提前汇缴等方式缴纳公积金,从而保证首套刚需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的贷款需求,首次贷款条件不变。 外地调入我市工作的职工,需将异地公积金转移至我市,并提供异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缴存证明,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五)细则“第九条”(七)实行认房认贷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为防止使用住房公积金炒房投机,坚持“房住不炒”总定位,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包括以下情形: (1)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两套住房的,再次购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家庭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细则“第十条”明确公积金贷款次数计算方式。公积金贷款次数按以下方式合并计算:一是借款人本地、异地公积金贷款次数。本地贷款次数可通过公积金业务系统中查询,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须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核查异地贷款次数;二是夫妻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三是“商转公”贷款贴息计算贷款次数,同一住房办理贴息的、贴息到期转为公积金贷款的,计算1次贷款次数,不同住房办理贴息的、贴息到期转为公积金贷款的计算多次贷款次数。 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如以上三种情况中有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并结清的,按我市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如以上三种情况中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或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则不得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七)细则“第十三条”(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住建厅《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建传〔2017〕4号)及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镇政发〔2017〕14号)文件精神,我市在2017年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镇公积金〔2017〕23号),文中规定: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30%;对已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60%。据此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更新。 (八)细则“第十三条”(三)按照多缴多贷,少缴少贷的原则,推动职工汇缴公积金的积极性,并结合我市资金现状,实行公积金贷款存贷比挂钩机制。按照公积金缴存职工的缴存年限,将缴存职工公积金可贷额度,与贷款职工家庭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合计以倍数方式挂钩。 1.自政策实施之日起,公积金缴存职工缴存年限未满一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家庭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8倍;即申请人自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之日起至首次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的时间不满1年(12个月)的,按申请时申请人家庭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8倍计算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2.公积金缴存年限超过一年(含)不足两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家庭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10倍;即申请人自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的时间超过1年(12个月)不足两年(24个月)的,按申请时申请人家庭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3.公积金缴存年限超过两年(含)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家庭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12倍;即申请人自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的时间超过2年(24个月)以上的,按申请时申请人家庭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12倍计算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4.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分别对应上述缴存年限条件,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按相应贷款政策分别计算的合计数。 5.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异地连续缴存2年(含)以上的可在镇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异地缴存专户后按照我市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确定可贷款额度,同时需提供经外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确认的在异地缴纳公积金满两年以上的缴存明细;在异地连续缴存未满2年的,应将异地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我市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以倍数方式挂钩计算可贷额度;外市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能转移至我市公积金账户的,按照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以倍数方式挂钩计算可贷额度为零。 (九)细则“第十五条”根据镇江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建设人才集聚福地的若干意见》(镇发〔2021〕13号)文件精神,我市出台了《人才“镇兴”行动公积金政策实施细则》(镇公积金〔2021〕23号),对于符合人才政策的职工,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自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50%。 (十)细则“第十八条”(一)1为了防范贷款逾期风险,借款人应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抵押,因未领取不动产权证而不能以所购住房抵押的,应用本人及家庭拥有的其他房产抵押,不得用第三人房产作抵押,在领取所购房不动产权证后,应对原抵押物进行置换。 (十一)细则“第十八条”(三)明确了担保期限,借款人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的,由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从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办妥所购房《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及抵押证明文件交至公积金中心、银行入库保管为止。 (十二)细则“第二十二条”(四)2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为防范贷款资金风险,二手房贷款资金划至售房人账户,支付方式将发生变化,贷款材料需增加售房人身份证明、收款银行卡、原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十三)细则“第二十二条”(四)为确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真实性,进一步防范贷款风险,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人员在借款人递交贷款材料后去现场实地查勘,确认房屋建造、翻建或大修情况等。 (十四)细则“第二十八条” 原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现为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调整资金支付方式,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十五)细则“第三十四条”根据《关于明确公积金贷款贷后信息变更操作流程的通知》(镇公积金〔2014〕64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夫妻离异等贷后信息变更操作流程的通知》(镇公积金〔2018〕70号)文件精神,为提升公积金贷后服务效能,解决职工在公积金贷款还款过程中还款责任发生变化的便民举措,在确保公积金贷款债权落实的情况下,可办理贷款还款责任的解除。据此在实施细则中予以增加。 (十六)细则“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信用情形,申请贷款时两年内、五年内,即为24个月(含)以内、60个月(含)以内,其中,申请贷款时两年内,存在助学贷款、年费账户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若均已结清,借款人提供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信用卡年费结清证明内需标注欠款为“年费”,可正常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十七)细则“第五十条”我市自2014年9月份以来,公积金个人贷款比率持续高位运行,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化解资金流动性矛盾,镇江市于2015年8月1日已实行“商转公”贷款贴息政策。“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贴息即为公积金中心将经核算后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补贴给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明确申请贴息的时间规定。商品房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3年以内,二手房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年以内;明确贴息贷款额度。首次贴息贷款额度为贴息申请人最大公积金可贷额度,只有一人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夫妻及子女与父母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但不超过贴息申请人的商业贷款余额核定,一年期满后,再次申请贴息时,可贴息贷款额度以首次贴息时确定的可贷额度为准,同时不再追加可贷额度并扣减一年的商业贷款还款本金。 (十八)细则“第五十一条” 明确购买异地住房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在实际操作中,普遍存在职工购买异地商品房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后才能取得所购房产权证、异地二手房无法在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因此不能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进一步满足职工异地购房需求,现明确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外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间为取得所购房不动产权证半年内、并在我市有抵押物或者质押物作为担保;明确异地商业贷款不得申请 “商转公”贴息业务。由于外地商业贷款承办银行不属于我中心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因此,在外地办理住房商业贷款的,不能在我市申请“商转公”贴息业务。 (十九)细则“第五十二条”完善了异地公积金二次贷款规定。随着在我市购房的异地缴存职工日益增多,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积金政策的通知》(镇公积金〔2019〕41号),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现在新版实施细则中予以完善,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我市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如在《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上有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并结清的,按我市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首付款为总房价的60%,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如异地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则不得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十)细则“第五十五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编号JGJ/T474-2019)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包括以适当方式筹集资金、调整使用政策、使用贷款流动性风险准备金及开展保值增值业务等”。我中心可结合房地产政策调整及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对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功能。 三、执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以不动产权证出证日期为准,在2021年7月15日之前的,按原政策执行,在2021年7月15日(含)之后的,按本细则内容执行。原《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镇公积金管委会办〔2015〕3号)文件同时废止。
大学生提出申请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所要提交材料包括: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银行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学校机构进行贷款初审 学校机构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借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学校机构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初审工作将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批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有差错或遗漏,会要求学校进行更正或补充。 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 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在与借款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20个工作日内,会将首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经办银行为每名借款学生办理一张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将借款学生名单及借记卡号明细提交学校以便学校按月将生活费划入该账户。 贷款的偿还 借款学生在使用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应重视自身信用,按时归还贷款。 ;
2022年镇江买房政策,对购房增加了一些补贴条件。要同时满足是在我市购置的第1套普通商品居住房,以及房屋坐落地点在市区范围内两个条件。申请人只能申请一次购房补贴。对购买首套普通居住房可以给予房价1%的政府性补贴。以及可以再享受交房税价的0.5%的补贴。执行年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止的一年时间。“限购令”是指政府出台的房屋限购政策,出自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的“国十条实施细则”,从2010年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这是全国首次提出的家庭购房套数“限购令”。此后,相继有49个地级以上城市实施“限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分析:1、如果你在其他城市没有任何住房贷款(商业或公积金)的记录,那你在镇江买住宅,能算首次购房; 2、如果你在其他城市有过房贷记录,但已还清,那你在镇江买房,能算首套房; 3、如果你在其他城市有一套房的贷款没还清,你在镇江买房,算二套房; 4、如果你在其他城市有2套及以上的住房贷款没还清,那你在镇江买房,就不能贷款,只能一次性付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算一算你家装修要花多少钱】外地买房一直是一件比较受关注的问题,不管是哪个城市,对于外地人购房都是有一定限制的,譬如说在镇江购房,因为镇江的房价是比较稳定的,故而刚需人群、外地人员开始逐步准备购房了,但是大部分外地人对于镇江的买房政策是不太了解的,因此需要先做好全面了解才行,那么外地人在镇江买房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就随齐家网专家一起来了解看看吧。一、外地人在镇江买房条件有哪些外地人在镇江买房条件:需提供在本地缴纳满12个月的社保或个税,是从购房日之前计算的,贷款买房的话,要提供还款2倍的收入证明,此外购买还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婚姻证明等基本材料,因为镇江是不限购的,因此外地人也可以购买多套房产。二、镇江买房有哪些楼盘选择1、丹阳市镇江丹阳市有东紫园、丹阳吾悦广场、国信·嘉源、南方名居、华都锦城、信达·香堤国际、官港金街、滨江国际商城、凤熹台、嘉源首府、天悦容城、华都·幸福里、万善上院、中南·君悦府等楼盘出售。2、丹徒区镇江丹徒区有世业洲一号公寓、荣正山水半岛、新城·尚上城、祥龙雅苑、阳光丽景、蓝波湾逸墅、亚厦·风和四季、清怡嘉苑园墅、驸马山庄、仙人湖度假别墅、沃得·兰亭墅、南郡、河畔雅居等购房选择。3、句容市镇江句容市有逸品汤山、维也纳花园、万福山庄、世外边城、汤山鎏园、德院上城、银河之都、大自然花园、香山壹境、碧桂园凤凰城、世茂花园、台北上上城、中国边城、香江丽景、逸兰郡等购房选择。编辑小结:以上就是关于外地人在镇江买房条件有哪些的介绍,希望小编分享的内容能给大家一些参考,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关注我们齐家网来咨询。【输入面积,免费获取装修报价】【输入面积,免费获取装修报价】
您好!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身份;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有所购(建造、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建造、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五、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向贷款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材料;
三、合法的购(建造、大修)房合同、协议或(和)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和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五、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六、借款人用于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七、借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法律分析:江苏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下:1、个人最高可贷50万元,家庭最高可贷100万元;2、购买第二套房则按原先规定执行,个人最高可贷30万元,家庭最高可贷60万元;3、购买第三套房,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江苏公积金贷款条件如下:1、申请人在行政区域内缴纳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2、申请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3、申请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的申请人,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也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4、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5、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低于首付款的20%;6、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缴纳和公积金贷款记录,应视作在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缴纳和公积金贷款记录。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根据江苏省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首次购房个人最高可贷50万,家庭最高可贷100万;如若购买第二套房,个人最高可贷30万,家庭最高可贷60万;如果第三次购买房产,那么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且借款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贷款之月前6个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所购住房是用于自住的普通住房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按时还款。不过具体能贷多少还会根据申请贷款的机构、个人征信情况、个人经济实力等其他影响因素进行确定。拓展资料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2年部分城市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其中山东临沂市9县自2012年6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将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2014年10月,由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发文,包括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推进异地贷款、降低中间费用、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其中,连缴6个月的职工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现行为12个月)。公积金贷款即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长沙为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的条件是:单位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以上(或连续3年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和保险;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
法律主观: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余额的规定倍数,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借款人单方缴存状况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单笔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状况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法律客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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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帮客融贷款公司正规吗可靠吗【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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